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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宅用地騰空以待出售者,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
作者:MyGoNews方暮晨
時間:2014-12-08
自宅用地騰空以待出售者,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!
新聞摘要
自宅用地騰空以待出售者,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!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自宅用地騰空以待出售者,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!
基隆稅務局表示: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(本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)及第34條(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)規定之土地前,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,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,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,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。
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,凡在遷出戶籍期間,該自用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,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。
此外,債務人的土地,如確係為騰空以待拍賣,而於拍定日前1年內遷出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,其土地增值稅也可比照前述規定,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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